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仲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08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1864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仲明应偿还原告蔡贞华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扬州好酒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奕泽应对被告蔡仲明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仲明追偿。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50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三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5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