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凤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2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1民初9752号
案号
(2021)苏0281执2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煜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许凤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贷款本金779828.58元及该款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84%计算的罚息。二、江阴煜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许凤林于本判决发生法3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542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71元(农行江阴分行已预交),由煜凯公司、许凤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款汇: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016601320100068890,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农行江阴分行垫付的诉讼费11071元本院予以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30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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