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2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4民初8487号 |
案号 |
(2021)苏1324执2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彪给付原告张西洲工资46160元、赵兰银工资43280元、张西奎工资27504元、侯宜军工资22316元以及利息第10页/共12页(分别以张西洲、赵兰银、张西奎、侯宜军工资数额为基数,均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罗彪、陈礼辉共同给付原告魏思忠工资25000元、蔡瑞挖机款30000元及利息(分别以魏思忠、蔡瑞挖机款为基数,均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西洲、赵兰银、张西奎、侯宜军、魏思忠、蔡瑞对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被告罗彪、陈礼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6元,由被告罗彪负担3000元,由被告陈礼辉负担11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