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琼海鹏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9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琼9021民初1116号 |
案号 |
(2020)琼9021执恢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编号370101201806280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被告琼海鹏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1000000元贷款法律关系中的还款期限于2018年8月16日提前届满;二、被告琼海鹏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包含以下三个部分:截至2018年8月16日利息29232.61元;自2018年10月16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12%×1.5)计收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自2018年8月16日起以应付而未付利息(尚欠的借期内利息即29232.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收复利至借期内利息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琼海鹏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四、被告琼海鹏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40000元;五、被告琼海鹏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偿还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张秀东、第三人钟玉玲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海开发区(北方邨小区)7-2-25号商铺(海房权证海房字第4412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秀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02583905409D |
登记机关 |
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海开发区(北方邨小区)7-2-25号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