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宁辉文槟榔产销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34690********85X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3010号 |
案号 |
(2022)琼9028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被告双方均确认原告代被告陈辉文、许丽金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和利息46491.95元;二、原告、被告陈辉文、许丽金双方均确认原告因诉讼产生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20000元、保全担保费2060元及诉讼费414277.61元,共计41337.61元。三、原告、被告陈辉文、许丽金双方均确认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为止,逾期付款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8月10日起计,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20000元;四、原告、被告陈辉文、许丽金均确认上述三项共计1107829.56元,其中用被告陈辉文、许丽金向原告缴纳的保证金抵扣100000元,剩余款项1007829.56元被告陈辉文、许丽金同意向原告共计偿还100万元整,其中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若被告陈辉文、许丽金任意一期未按此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原告有权申请未到期款项一并执行。五、被告陈辉文、许丽金自愿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未支付的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陈辉文、许丽金并于2023年3月3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六、被告万宁辉文槟榔产销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77.61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7138.81元(另一半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海南旺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辉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46900632406385XN |
登记机关 |
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丰市监所 |
注册地址 |
海南省万宁市长丰镇长丰墟长礼路(供电所斜对面、陈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