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5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5351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4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马建国、赵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50070.83元,以及罚息(分别以1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以2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27日、以2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15.3%计算至还清之日起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4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被告马建国、赵小飞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账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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