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5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02刑初28号 |
案号 |
(2021)皖0602执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周振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周振永与同案人纵榜文、薛港、董帅、陈磊、刘亮、许成智等人连带赔偿被害人淮北金鼎源矿业机电装6备有限责任公司雨水管网、公厕、化粪池损失一十一万一千二百零六元;连带赔偿被害人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方回填损失一十三万二千七百一十二元九角。上述损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人徐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十四万五千一百八十二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