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向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1********5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1民初1916号 |
案号 |
(2021)苏0681执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向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22468.1元。该款直接汇入原告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名称: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7858230112)二、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计3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向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4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