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82********0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82民初6117号 |
案号 |
(2021)苏0982执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陈海峰借款本金434.8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薛辉、杨雪婷、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丰硕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薛国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590元,由原告陈海峰负担12006元(原告陈海峰已预交53590元,退还41584元),由被告薛国华、薛辉、杨雪婷、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丰硕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584元。(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2383168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汇缴完毕。)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8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