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蒲春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81********6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2刑初147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1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蒲春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彭晨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11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伍昌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责令被告人蒲春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