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成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79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012民初2877号 |
案号 |
(2020)苏1012执恢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滨江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二、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滨江小贷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本金60万元,期限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自2017年5月28日至债务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6‰计算);三、被告陆成萍、兴港包装公司、刘静、葛丽军、手拉手公司、陆贤良、朱翠梅、法妮斯曼公司对被告张勇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成萍、兴港包装公司、刘静、葛丽军、手拉手公司、陆贤良、朱翠梅、法妮斯曼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勇追偿。四、驳回原告滨江小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87.5元、财产保全费4470元,合计10257.5元,由被告张勇、陆成萍、兴港包装公司、刘静、葛丽7军、手拉手公司、陆贤良、朱翠梅、法妮斯曼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