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成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79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012民初2877号
案号
(2020)苏1012执恢6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滨江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二、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滨江小贷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本金60万元,期限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自2017年5月28日至债务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6‰计算);三、被告陆成萍、兴港包装公司、刘静、葛丽军、手拉手公司、陆贤良、朱翠梅、法妮斯曼公司对被告张勇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成萍、兴港包装公司、刘静、葛丽军、手拉手公司、陆贤良、朱翠梅、法妮斯曼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勇追偿。四、驳回原告滨江小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87.5元、财产保全费4470元,合计10257.5元,由被告张勇、陆成萍、兴港包装公司、刘静、葛丽7军、手拉手公司、陆贤良、朱翠梅、法妮斯曼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21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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