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1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1民初5757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49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华辰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山支行借款本金1999999.02元、支付利息769128.79元(截止2018年5月21日),合计2769127.81元,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朱建平、丹阳市百衡车辆饰件有限公司、袁丽萍对被告丹阳市华辰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7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时间 |
2019-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1181执496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19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705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