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12********05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新民初字第00243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恢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衡骁借原告姚婷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本金200万元,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二、被告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衡骁、应当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8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彭洁,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被告顾铭、陈风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衡骁、彭洁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00元,由五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返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