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2********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4民初77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1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业海君返还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5月21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至2020年1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4.25%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25%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业海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4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被告叶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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