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1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民初7091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15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4万元及利息42680元(其中以13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42680元;后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份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份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11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80元,由被告施健15447元,由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88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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