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4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3民初6953号 |
案号 |
(2021)苏1183执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6273.16元、逾期保费5934.5元。二、被告蒋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36273.1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蒋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4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被告蒋国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017641。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