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龙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8********4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民终3170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7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4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二、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4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三、周如英随王宏林一起生活,由王宏林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王宏根、王于宏、王红英、王龙英自2021年3月起于每月15日前分别向周如英支付生活费150元、护理费200元;7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王宏根、王于宏、王红英、王龙英于每年春节、端午节、重阳节各探望周如英一次;五、驳回周如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周如英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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