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02********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5民初4774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1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8639.08元及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额4度合同》的约定计收,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并支付律师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元,由被告张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