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6********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5民初4366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1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一、被告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1000元及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依《个人借款额度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被告华伟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本院不再退还,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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