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1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2民初953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恢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长根借款本金771万元及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第1笔本金25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3日起算至12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第2笔本金25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第3笔本金25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27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4、第4笔本金5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5、第5笔本金2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27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6、第6笔本金35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25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7、第7笔本金26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28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8、第8笔本金4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6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9、第9笔本金5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3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0、第10笔本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9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1、第11笔本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1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312、第12笔本金45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30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13、第13笔本金4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0月8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4、第14笔本金13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15、第15笔本金7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20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6、第16笔本金4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3月15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7、第17笔本金6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3月25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8、第18笔本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9、第19笔本金5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8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0、第20笔本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顾彬在向原告杨长根支付上述利息时应抵减其已偿还的利息2076860元;二、被告顾彬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长根律师代理14费5万元;三、驳回原告杨长根对被告郭玲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5670元,由被告顾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