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5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4175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10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张家港市爱依美纺织品有限公司、金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星君呢绒有限公司价款15034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349.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4页共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4元、保全费1272元,合计2926元(江阴市星君呢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家港市爱依美纺织品有限公司、金飞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星君呢绒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