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4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23民初2003号 |
案号 |
(2017)苏0723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利对江苏东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74646.3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2240元,减半收取11120元整,由被告孙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时间 |
2017-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