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玲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5706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17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玲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153.32元及利息(含违约金)10766.1元(暂算至2020年8月1日),共计46919.42元,并以借款本金36153.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违约金);二、被告何玲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08元,由被告何玲平承担,跟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