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4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民初5549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1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幸福归还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80265.9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28日)及利息(以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为标准从2018年4月28日计算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幸福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16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63元,被告史建军负担8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92元。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2537863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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