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管勇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64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2民初1371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1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永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东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311.60元,并承担自2020年3月6日起至贷款偿清之日止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375%(8.25%×1.5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管勇楼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元(原告已交纳),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4元,由被告陈永良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