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尚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1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23民初4789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恢6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阜兵、陈锦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1886867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5%计算);二、被告陈龙泉、陈尚彬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崔阜兵、陈锦兰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龙泉、陈尚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阜兵、陈锦兰追偿;三、驳回原告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22元,由原告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815元,由被告崔阜兵、陈锦兰负担216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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