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贝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5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2民初6017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2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贝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运辉借款11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500元为基第3页/共5页数,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预交69元),由被告秦贝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