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4********0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67号 |
案号 |
(2017)皖03执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飞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蚌埠市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人民币6516900元以及综合服务费人民币75000元、违约金人民币650000元、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l31000元,合计人民币7372900元;二、被告梁琼、许静、许承超对蚌埠飞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省鹭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蚌埠飞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代偿借款本息人民币6516900元和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l31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蚌埠飞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履行,蚌埠市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安徽省鹭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三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安徽省鹭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梁琼、许静、许承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蚌埠飞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蚌埠市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68元,由原告蚌埠市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已缴纳);由被告蚌埠飞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鹭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梁琼、许静、许承超等共同负担633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6-28 |
发布时间 |
2017-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