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602号
案号
(2019)赣0502执44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天晟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07182.7元及利息、罚息1092310.02元(暂算至2018年12月6日,之后按年利率12.984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咏明、刘英、喻国新、刘俞平、李咏冬、刘艳、新余市博虹实业有限公司、谭群、张磊、谭军、昌春峰、李国银、李霞、吴朝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98元,由被告新余市天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咏明、刘英、喻国新、刘俞平、李咏冬、刘艳、新余市博虹实业有限公司、谭群、张磊、谭军、昌春峰、李国银、李霞、吴朝新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时间
2019-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赣0502执4473号
立案日期
2019-11-05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889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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