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2********46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4965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婚生子王嘉乐(2011年1月25日生)、曹嘉睿(2014年7月22日生)随原告曹洪共同生活,由原告曹洪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王利分别负担王嘉乐、曹嘉睿自2020年8月起至独立生活时止的生活费各450元/月(合计900元/月),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的生活费(此款直接汇至原告曹洪的如皋农商银行卡,户名:曹洪,开户行: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石庄支行,账号:6230664131009856128)。被告王利负担王嘉乐、曹2嘉睿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独立生活时止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双方于每年12月30日前凭正式票据结算履行。二、被告王利对婚生子王嘉乐、曹嘉睿享有探望权,原告曹洪有协助的义务。具体如下:被告王利于每年的寒假期间和暑假期间至原告曹洪的居住地分别探望一次。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曹洪负担。四、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