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仲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84民初405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韦仲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金荣借款60000元,并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承担借款的利息。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韦仲凯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该费用一并给付原告。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1108291129100025891;户名:高邮市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