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晓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民初2705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晓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6981.29元及利息、应收费用11733.02元(利息、应收费用已计算至2020年4月7日,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96981.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潘晓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6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