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1********4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1民初8048号
案号
(2021)苏0381执16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沂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满堂、陈新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250元及利息(20195年9月24日之前的利息为52909.78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李晓伟、苏浩、苏英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满堂、陈新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8元,由李满堂、陈新连、李晓伟、苏浩、苏英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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