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凯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4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3民初4316号 |
案号 |
(2021)苏0113执1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颜凯强偿还原告王利强借款本金人民币16万元、利息1.2万元以及逾期利息,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利息1.2万元,于2019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16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二、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经预缴),减半收取为17502元,由原告王利强承担875元,被告颜凯强承担875元;被告颜凯强承担部分,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王利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