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2********3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6民初8167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2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董兆余借款481575.34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0%,以481575.3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董兆余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5元,减半收取计4712.5元,由董兆余负担360.5元,吴浩负担43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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