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时荣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59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睢凌民初字第00010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14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王玲与被告时荣伟同居期间所生之子时梓晨由原告王玲抚养。被告时荣伟自2014年起分别于每年12月20日前给付时梓晨抚养费人民币4800元,至时梓晨年满十八周3岁时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均由被告时荣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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