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0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4民初1554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16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宁欠原告黄千礼租车费7000元,分别于2020年5月1日给付1000元,6月1日给付1000元,7月1日给付1000元,8月1日给付1000元,9月1日给付1000元,10月1日给付1000元,11月1日给付1000元。如被告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加付违约金1000元。被告韩修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宁负担(被告已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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