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5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10501号 |
案号 |
(2019)苏1283执4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飞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4484900元及利息471840元(暂算至2018年11月9日,2018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江苏飞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律师费51809元;上述第一、二项义务,限被告江苏飞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三、被告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陈宁、韩晶、陈飞、程慧对上述债务(以50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江苏飞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登记在江苏飞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宗地面积为20000㎡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面积为8619㎡的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证号为苏(2016)泰兴市不动产权第0001542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苏(2016)泰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666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54元,由六被告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六被告向原告直接支付,限六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时间 |
2019-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1283执414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6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55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