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5********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8民初5415号 |
案号 |
(2019)苏0118执1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本金4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960元、代理费16000元;二、被告李义忠、孔燕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714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234元,由被告史建军、李义忠、孔燕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时间 |
2019-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