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尚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1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23民初4818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恢6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尚彬偿还原告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借款利息36.1万元(算至2016年2月25日止),自2016年2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该款于2018年2月20日前偿还20万元及利息,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65万元及利息,剩余本金65万元及利息(包含2016年2月25日前的利息36.1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二、被告唐于龙对被告陈尚彬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陈尚彬有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足额还款,原告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案件受理费21550元,减半收取10775元,由被告陈尚彬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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