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6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2民初9020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1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沭阳铭源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982675.0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以982675.0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以982675.0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上述利息及违约金总计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二、被告王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沭阳铭源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8000元、保险费2500元,第6页共8页合计20500元;三、驳回原告沭阳铭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3元,减半收取计70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12元(原告已预交1201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