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冒明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2********29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5民初1364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1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冒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98438.99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利息及其他手续费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但利息及其他手续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计1782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127元,被告冒明红负担16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