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伏和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8********1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3民初2872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9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伏和伟偿还原告张辉借款人民币102000元,并承担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支付的13000元予以扣减),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3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60元,由被告伏和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