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2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5民初5820号 |
案号 |
(2021)苏0925执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9236798元(其中本金3700万元和从2017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的利息2236798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3700万元从2018年1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加收50%计算)。二、被告葛明、葛文洋、葛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龚仕宏、夏斯芹对上述第一项中的1922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王金叶对上述第一项中1778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984元,由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龚仕宏、夏斯芹、葛明、葛文洋、葛华、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王金叶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