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4********1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84民初1744号
案号
(2021)苏1084执恢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钱俊、史迎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丁文清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4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钱俊、史迎丽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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