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5********02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25民初3499号
案号
(2021)苏0925执13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于慧与被告严安群离婚。二、婚生男孩严仁杰随被告严安群共同生活,原告于慧从2016年10月起至严仁杰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被告严安群小孩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原告于慧负担一半,上述费用原告于慧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严仁杰随被告严安群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于慧享有探望权,被告严安群应予协助。三、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电动车一辆归原告于慧所有。志高空调、电冰箱、小天鹅脱水机、微波炉各一台、电动车一辆归被告严安群所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于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4-收入汇缴专户;帐号:40010104022782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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