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3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导民初字第00599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20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鸿鹄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311180元,给付违约金22842元,承担律师费2500元,并从原告代偿之日起以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给付利息至判决确定之日;二、被告吴斌、许芳、王文华、蔡建华、蔡立信、陈春美、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代偿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72元,由原告负担63元,被告丹阳鸿鹄服饰有限公司负担7009元,被告吴斌、许芳、王文华、蔡建华、蔡立信、陈春美、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鸿鹄服饰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应将其承担部分连同上述代偿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