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1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3刑初111号 |
案号 |
(2021)皖0603执1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胡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胡军退赔被害人程志矿被盗财物损失六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4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