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晶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2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7873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龙、于晶晶归还原告史春山、许其存借款本金272794.8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所欠借款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史春山、许其存在计收前述利息时扣减53.67元。二、被告陈学太、兴东公司、卅伍公司对被告陈龙、于晶晶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学太、兴东公司、卅伍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陈龙、于晶晶追偿。6三、驳回原告史春山、许其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420元,由原告史春山、许其存负担263元,被告陈龙、于晶晶负担5157元(被告陈龙、于晶晶应负担部分已由两原告代垫,被告陈龙、于晶晶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