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0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2民初10129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2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晓霞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晓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元,由被告金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